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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医疗纠纷尸体检验暂行规定

来源: 百度百科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量:
  1、为了确保医疗纠纷尸体检验(以下简称“尸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规定。

  2、医疗纠纷尸检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有尸检鉴定能力和资质的机构进行。委托应以书面的形式。

  3、尸检须经纠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后,向纠纷发生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出具尸检委托书。

  4、尸检必须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超过48小时的一般不再委托,如有特殊需要,鉴定机构需与纠纷双方、委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5、尸检鉴定由受理委托的尸检机构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委托人和双方当事人有权监督和有义务配合尸检鉴定机构的工作。

  6、委托人负责向鉴定机构提供死者所有病历、检验结果等完整医疗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调查材料。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后果由不配合的当事人承担。

  7、尸检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移送的相关资料后需进行审查,并当场听取纠纷双方的情况介绍和意见、要求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8、申请尸检应预先交纳相关费用。一般的尸体解剖检验鉴定费为5000元,传染病死亡尸检视情加收500至800元。要求到事发当地进行尸检的还应预先交纳出车费。

  9、必须送外地进行特殊检验的,其检验费、交通和差旅费由当事人负担。

  10、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未交齐相关费用的,鉴定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11、符合条件要求并已受理后,当事人反悔再拒绝尸检的,鉴定机构退还一半鉴定费(出车费不退)。

  12、为了保证尸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检验鉴定工作中统一协调配合,尸检一般在每天8时到21时进行,凡21时以后决定进行尸检的,可先将尸体冷藏保存。特殊情况(如可能超过48小时、传染病等)应随到随检。

  13、尸检一般要求将尸体移送到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要求到当地进行尸检的,应当提供必须的条件,因条件受限而影响鉴定结论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委托人应到场主持和协调。

  14、尸体解剖时,纠纷双方可各派一至二名代表到场见证,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尸检的进行,到场见证人应当在尸检记录上签名。

  15、当事人到场见证,应服从鉴定机构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尸检工作;尸检中禁止采访和参观;除鉴定机构因鉴定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照相、录相和录音;对不听劝告者,委托人和鉴定机构有权让其离开现场。

  16、尸检中,检验人有权根据需要提取有关器官、组织等检材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报告)书之前,当事人不得索要尸检中提取的检材。

  17、尸检结束后,尸体由家属或委托人及时安葬。鉴定机构一般在尸检后一个月出具正式鉴定(报告)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其中外地送检时间不计在一个月内)。

  18、医疗纠纷尸检,鉴定机构只向委托人负责,鉴定(报告)书,只提交给委托人。当事人对鉴定工作的意见、要求,可以向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待当事人来访。

  19、病理检验后剩余的检材(组织、器官),当事人可以在鉴定(报告)书发出后三个月内经委托人同意后取回,超过三个月未取回的,由鉴定机构自行处理。

  20、尸检鉴定的各类书面归档资料应保存十年,病理切片应保存一年半,制成的腊块应保存一年,上述资料除委托人和办案单位因办案需要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或复制。

  21、其他未尽事宜,委托人、当事人可以在尸检之前与鉴定机构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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